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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 请 人:王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35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振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和平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民
执行请求: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丰劳仲裁字(20__)第119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经由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10月9日作出丰劳仲裁字(20__)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106元。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360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该裁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按照裁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劳仲裁字(20__)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王世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
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执行人1:
被执行人2:
被执行人3:
被执行人4:
被执行人5: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被申请人:___公司,住所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_______¥元(自___年____月_____日至判决生效之日___年____月_____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元(自___年_月_日起暂算至___年_月_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日期:
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初字 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 街 号房屋 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 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 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 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 民初字 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 街 号房屋 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 大街 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义务:
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养费24500元(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8月共计五年十个月)人民币;
2、被申请人按照x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按期支付抚养费。
事实及理由
x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x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制作贵州省安顺市x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双方所生男孩x由被告x抚养,原告x自20xx年10月30日起每半年给付21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已经累计有24500元抚养费未支付,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
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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